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萍乡学院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7-06 浏览量:

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萍乡学院

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文化与旅游厅、江西省文物局下发江西省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萍乡学院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中心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或以上,须为单数组成,校内专家原则上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中心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主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能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以上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中心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主持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四)指导重大教育实践活动,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五)协调革命文物、红色资源、党史等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六)对中心聘任专家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对中心拟聘的首席专家和方向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估。

(七)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中心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学术委员会可依据职权和依托单位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依托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中心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中心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中心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本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接受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保密;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议题表达意见;

(六)中心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等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中心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心学术委员会


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萍乡学院

革命文物协同研究中心    

2024年7月6日